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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委會同意架設基地台 法官:頂樓住戶可拒絕
發佈日期:2018-07-25 16:28:52 >>回列表頁

2018-07-23 10:01
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基地台電磁波對健康有無影響仍待討論,但司法實務上已出現許多訴訟,常見案例除了要求業者撤掉基地台外,還有住戶不滿管委會逕行同意基地台架設,所提的民事訴訟,對此,台北地院法官郭力菁表示,就算管委會同意業者在頂樓架設基地台,只要頂樓住戶反對,依法仍不得架設。

郭力菁指出,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第33條第2款規定,公寓大廈外牆面、樓頂平臺,設置廣告物、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的行為,如果設置於屋頂者,應經「頂層區分所有權人」同意;設置其他樓層者,應經「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」。該層住戶,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,否則該會議決議無效。

郭力菁解釋,這個規定,是在保護各利害關係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,避免事不關己的其他樓層區分所有權人,以多數決方式強行通過在公寓大廈之外牆面、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、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,侵害頂層或設置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權益,規定具有強行法規性質。

因此,若頂樓住戶不同意在頂樓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,縱使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多數表決同意設置,該會議決議還是無效,管委會不能據此無效決議,同意電信業者設置無線電基地台。

郭力菁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建議,若頂樓住戶不願上方平台被架設基地台,得依「民法」第767 條第1 項中段「妨害排除」規定,請求電信公司拆除基地台,及依同法第821 條規定,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,請求將頂樓平台回復原狀返還全體共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