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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心了,騎樓高低不平,如果以「舊建築設施,難負責管理」,法官可不饒,最近判例認定管理者有過失,仍須賠償!
新竹陳姓女子去年10月31日下午行經新竹市鬧區民族路某大樓前騎樓,踩空跌倒,導致左腳踝閉鎖性骨折等傷害,休息4個月無法工作,她向大樓管委會提出民事損害賠償,請求工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,求償23萬餘元。
陳女從事服飾批發買賣,她說,當天下午走在大樓下騎樓,因騎樓與相連的隔壁騎樓地面色澤相近,卻有13公分落差,她踩空跌倒,造成左側腳踝骨折、腫痛,就醫後,以石膏固定一個月,骨折癒合須3至6個月。
陳女主張,依新竹市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第5條第1項,保護規範目的在於使騎樓維持一定高度並保持平整,維護行人安全,降低行人因騎樓崎嶇不平跌倒受傷風險,大樓管委會有維護公寓大廈及周圍環境安全義務,管委會應對她受傷負賠償責任。
陳女求償醫療費4千多元,4個月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7萬6千多元,及精神慰撫金15萬等。
挨告的管委會覺得無辜,指騎樓是78年建築時完成,騎樓並非管委會設置,沒有管理維護義務,管委會87年成立迄今,騎樓高度未做改變,也沒有堆放雜物,對騎樓管理沒有違失。
管委會認為,騎樓規範的目的在於便利排水,以免建築物低於路面有淹水之虞,而非保障行走於騎樓的行人安全,且大樓騎樓雖比兩側騎樓高,行走時應可留意,陳女踩空跌倒,自己也有過失責任。
判決書指出,大樓與相鄰的騎樓高低差13公分,容易造成行走時踩空跌落危險,管理者應在高低落差處做適當警示,沒有任何警示標誌,很難發現腳下有高低落差。
法官認為,陳女受傷與騎樓欠缺管理維護有因果關係,因此判決大樓管委會要賠醫藥費、2個月薪資損失及10萬元精神慰撫金等共14餘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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