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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陳姓女子因寵物犬在社區內走失,去年6月某日凌晨,在酒後因不滿社區保全沒有積極幫忙尋找愛犬,竟然兩次辱罵社區的郭姓與陳姓保全「你是我養的狗」士林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陳女合計拘役55日,可易科罰金5萬5000元,可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陳女到庭狡辯當時只說了「你是我養的」沒有說狗,但是法官勘驗警方在現場處理的錄影畫面,以及兩位保全的證詞,而認定陳女的犯行確定。
而事後陳女僅想以3600元的「車馬費」給兩名保全,來節省訴訟成本,而兩位保全堅持不與陳女和解,並請求從重量刑,因此法官以2次公然侮辱各判拘20日、35日,可易科罰金共5萬5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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